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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原标题:全国生态日,为美丽家园努力每一日
8月15日,将迎来首个“全国生态日”。这个首创性、标志性的纪念日,体现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坚定决心。
2005年以来,以浙江余村为起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全国各个角落逐渐成为现实。在安吉的鲁家村,将闲置山林等生态资源变为资本,入股进村项目,撬动了数亿元社会投资;浙江遂昌大田村,发布了全国首份村级GEP(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报告,让生态产品有了清晰价格;内蒙古大兴安岭的北岸林场,围绕“林”字做活“绿文章”,发展森林旅游,实现了“不砍树照样能致富”;福建三明常口村,生态公益林可折算成碳减排量进行交易,村民不砍一棵树,靠卖碳票就能挣到钱……
当这些典型的案例切实出现在身边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今天成为了绿色发展的重要注脚。
7月17日-18日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发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新号令,“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确立首个全国生态日,对于继续坚持观念的转变和保护生态的努力有着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全国生态日是我国在生态文明领域的综合性活动日,意义特殊、重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设立,以彰显其权威性、严肃性。
值得一提的是,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8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以及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观明知和定罪量刑标准等。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19件,正在审议1件,还作出有关决议1件。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还有其他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形成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法律法规的完善在现实中守护着一方青绿。在今年上半年168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中交出第五名的亮丽成绩单的深圳,提供了以法律促进生态保护的典型案例。例如,深圳中院对某电子公司向花费百亿治理好的茅洲河偷排铜含量严重超标的工业废水一案,作出赔偿1098万元修复受损土壤和地下水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16万元的判决,为提高企业生态违法成本作出了重要尝试,在2021年被国家发改委列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创新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典型案例。
在个案的基础上,深圳也在探寻常态化的生态保护方式。今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深圳中院与深圳、河源、惠州、汕尾、东莞5市检察院,共同签署《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实施细则(试行)》,对日常联络、诉前会商、风险预警、线索移送、判后回访等机制作出规定,进一步深化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
有理由相信,首个全国生态日的设立与到来,将会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与每一个个体,都应当行动起来,共同努力,“点绿成金”。(南方都市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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